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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化解瑜伽会所退南宫28费纠纷
近年来,舞蹈、瑜伽等各种室内运动深受女性消费者喜爱,但是也带来不少消费纠纷。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与瑜伽相关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赵女士认为,瑜伽会所《报名表》约定的不退费条款,是格式条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1月,赵女士将瑜伽会所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处该瑜伽会所退还学费4700元。
七方法庭在开庭审理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依然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南宫28。围绕当事人争执焦点,承办法官张家政向双方宣讲法律规定,分析利弊和解决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明理释法后,双方放下心结,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退还原告4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目前,很多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学员一旦交费后发生任何情况概不退费。其实这种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含有上述内容的,则内容无效。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系由瑜伽会所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该瑜伽会所报名表上约定的“凡报名某某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南宫28,一经报名不予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合同的效力,双方正常上课培训仍有效。现赵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上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上课费用,依法应当准许。返回搜狐,查看更多